但藝術把這些痛苦和凌辱都轉化為一種自我解放的手段,從而給了我們一種用其他任何方式都不能得到的內在自由。因此,企圖以某種情感特徵來刻劃藝術品的特徵,必不能得出正確的看法。如果藝術企圖表達的不是任何特殊的狀態,而是我們內在生命的動態過程本身,那麼任何一種說法都不足以說明藝術(自由行動)的本質。藝術必須始終給我們以行動而不是情感。[2]

    卡西勒(Cassirer) 人論

  

人們尚未事先去努力解釋「行動」這個概念本身的內涵時,居然能對決定論和自由意識進行無窮盡的推理,為了一個或另一個論點舉出一些例子,這真是奇怪的事這意味著,從動作這概念開始,意識就退出他意識到的整個世界並脫離了存在的基地,以便明確地靠向非存在的基地。只要存在的東西在其存在之外被考查,意外就永遠從存在返回到存在,而在存在中不可能找到發現非存在的動機。[1]

    沙特(Sartre) 存在與虛無

 

 

當人文思想的研究內化為以體會或感受為主的審美範疇時,「經驗(experience)」無可避免成為首要的研究對象,但這個經驗並非自然科學概念所模擬形構的他者經驗(empirical),而是個人存在於其中的「我的經驗」,因此「我的體會」或「我的感受」就成為人必須在之中嚴肅看待的存在反思平台,揭示出人必須面對自己最深的情感,並勇敢承擔人作為一個存在主體所伴隨的自由意識及其行動結果。這是沙特(Sartre)以自由為前提的本體論哲學原則[3]。依照康德(Kant)的說法,自由是人的本質,人的自由本質歸根究底乃決定於人自身原本就是「目的自身[4]」,因此,所謂真正的自由乃是作為目的自身的人進行自我決定與自我超越的絕對自律。換言之,在本體論的概念下,自由是一個存在反思論證的終點,提供了體現所有活動的基礎,而在倫理學的論證中,自由又是一個起點,為自己規範出自由行動的方向,在這個介於人與角色自覺的瞬間,真正的自由所標誌出的並不在表象上身體位置所能移動的空間大小,也不只在於透過轉移或想像等「植入式」的被動移情投射,而在於為自己創造一個選擇與選擇之後的行動,並在行動中超越這個選擇本身。

 

自由作為人存在一切行動的基礎並表現在自由的行動中,這種自由不是沉思冥想或退隱心靈的自由,因為自由總是必須與行動聯系在一起(如同『創意』這個概念),而且總是意味著積極介入世界。另一方面,自由也不是那種按照規律或遵循必然的行動,更非遵循某種原則規範的道德實踐中的自由。自由如同創意或靈感的本源,為自己創造了選擇和創造的自由,這種選擇並無法也無須為自己找出確切根據,既無標準也不可模擬重覆,自由的選擇展現在把自己交出去與世界物我合一的瞬間,如同與當下的時間凝聚共存,並將自己帶入下一個瞬間,「於是,有這樣一個人出現了:他在那裡,天上什麼也沒有,因為上帝已經死了;地上什麼也沒有,因為沒有他人他物可供依賴。必須獨自選擇:前面什麼也沒有,沒有召喚的理想;後面什麼也沒有,不依靠過去的經驗… 自由就是一個人對他的存在方式的選擇。[5]

 

這種選擇在一種孤獨中實現自身,在承認並接受「我」是存在唯一主體之後將自己拋向世界。這不是被動或被迫的選擇,而是一個無法以任何規律或規範加以限制的主動決定,是自由的本源(origin),這樣的自由讓審美在自覺中成為真正的可能,如同布朗肖(Blanchot)所說:「當我們感覺到孤獨一詞的含義時,似乎對藝術已知一二…這種孤獨對藝術家從事藝術創作來說是必要的。[6]」在此,沙特所強調的存在就是這樣一個「永遠存在選擇的瞬間」的人,而這個瞬間被本體化了,被視為嚴謹存在必然的一部分。我們永遠無法擁有「選擇明天的選擇」的自由,如同我們無法為過去的行動冠上自由之名加以辯解或用事後的規範來自我安慰,因為選擇就是當下唯一的行動。換言之,自由就是存在,而人的存在則可還原為行動,當經驗成為當下反思的平台時,如同前述蓋格爾(Geiger)視審美為一種存在的手[7],人的自由把自己帶入創造未來的行動中,因此,自由對於選擇而言既是因也是果,即「自由的選擇:選擇的自由[8]」,自由的意義並非選擇什麼的具體內容,而是選擇與「擁有一個選擇」的存在權[9]

 

人的自由是一切價值的泉源和基礎,而所謂「創造性的自由」不僅是在客觀規律範圍內的創造性自由,而是超越必然,為自己創造未知。當存在以第一人稱的本體狀態「存在」的時候,所有在之中的「遭遇(encounter)[10]」都是存在為自己所創造出來的延伸關照,而形成所謂「敏銳的觀察與豐富的想像力」。遭遇經驗本身如同為自己創造一個當下的感動,而審美的人文意義即在於此,展現在(如前述康德所說)個人的、主觀的、情感的、感受與體會的、非利害考量的、非關道德與認識的自由行動中。如果藝術的感受是一種審美經驗的凝聚,我們口中的「藝術」就是在這樣的人的自由中向我們彰顯其存在的真理,而藝術也向人揭露了本體存在的自由面向。布朗肖曾就詩與文學的體驗寫下:「這些體驗與某種附有活力的接近方式相關聯,與某種生活的勞作與嚴肅完成的行為相關聯。要寫一句詩必須窮盡生命,必須在藝術追求中窮盡生命… 藝術是一種體驗,一種追求,不是不確定,而是被不確定所確定,並且這追求正貫穿生命的全部[11]」這是審美從個人經驗出發探討體驗與感受的嚴謹反思,也是藝術之於審美在個人身上的創造力展現,也如同藝術作為一種本體自由狀態的極致表現。

 

從另一方面探討,當審美的概念進入人文思想範疇作為如卡西勒所宣稱的「有機整體活動」的一環時,審美的個人經驗由內而外為自己創造出體會與感受。若細究審美過程在人身上所具體產生的影響,不難發現體會與感受之所以構成審美條件的前提在於「時間」,這是自由與行動的基礎,也是反思所不可缺少「在之中」的存在自覺條件。時間在此並非客觀的知覺對象,而是承載存在與構成本體的地平線[12]。時間讓審美的有機意義成為可能,讓知覺得以延伸,讓想像得以擴大。審美感動的前提在於把自己交給時間,如同將自己拋向世界,讓自己在遭遇中創造新的體會。雖然審美的體會必須在時間中細細品味完成,但不可諱言,這種「交出時間」的寧靜在生活日益快速的現代社會中似乎變得遙不可期。一方面,尋求「答案式」的二元理解始終迫使我們習慣用歸納的方法快速給出結論,進而尋求認同,如同自然科學下「Knowing before seeing[13]」的認知學習心態,另一方面,審美過度依賴理性思維的結果導致感動被凝固在一種以判斷為主的自我滿足之上,而非自我創造出的一種延伸的存在意識,這個現象導源(也導致)於我們對視覺(或視覺藝術)的過度偏賴,如同尼采《悲劇的誕生》所指的「阿波羅精神[14]」。在此,若從本體自由的觀點探討審美的時間意義,相較於以物件為主的視覺藝術所產生的物我疏離,文學或時間藝術(Time Art)將可提供一種更具延伸性的體會經驗,不論從創作者或欣賞者而言皆然[15],這是時間作為存在者「運思」的平台並提供審美體會的迴旋空間的必要元素。

 

詩人跨出了他自己從前的「圈子」,卻沒有棄絕詞語,因為他吟唱著,而歌唱始終是對話。詩人的棄絕並不是針對詞語,而是針對詞語與物的關係,更確切地說,是針對這種關係的神秘性,這種關係恰恰在詩人想命名他手中的寶石之際自行顯示為神秘。[16]

       海德格(Heidegger) 在通向語言的途中

 

在我的後園,可以看見牆外有兩株樹,一株是棗樹,還有一株也是棗樹。

      魯迅 秋夜

 

文字的時間屬性在文學作品中透過閱讀(與再閱讀)向讀者彰顯。魯迅的散文〈秋夜〉的前四句向我們吐露一種在(觀看)之中的情境,同時在寫作與閱讀時發生。這四句話若從理性判斷的方式看來稍嫌冗贅,應可改成「在我的後園可以看見牆外有兩株棗樹」或「後園牆外有兩株棗樹。」但若一旦修改下來,讀者(觀看者)將無法體貼那種站在後花園緩慢移動目光逐一審視兩株棗樹的情境。這四句所謂冗贅的句子是寫來為讀者(觀看者)安頓一種緩慢觀察的情境,以便引入後來秋夜的主題,是一種有意識地透過描述程序,觀察程序,以一種適當的緩慢先看到花園,將目光緩緩移向牆外,經過一株棗樹,再經過一株棗樹,再延展向秋天的夜空,其目的不在告訴讀者(觀看者)看到什麼,而是「如何看」。在此,一種身歷其境的體會隨著逐字閱讀將我們帶到此時此刻的現場,這個現場既非魯迅家的後花園,也非我現在的書房,而是想像的思與閱讀的思在「現在」所交織成的美感、一種自由選擇思的方向的體會與玩味、一種在體會中又回到現場的物我合一。這並非結論式的判斷或理解所能體會,而是藝術實現在本體自由狀態的創造與想像。

 

藝術作為一種本體自由的狀態在時間中濃縮為當下(nowness)的現在進行式,這是存在自由所必須嚴謹掌握的自覺,因為所謂美感或體會必定是現在正在發生的事。在審美存在的時間性闡述中,加達默爾(Gadamre)以節日慶典比喻藝術作品的「遊戲」特質:

 

我們的出發點是:藝術作品就是遊戲,也就是說,藝術作品的真正存在不能與它的表現相脫離,並且正是在表現中才出現構成物的統一性和同一性。藝術作品的本質就包含對自我表現的依賴性… 我們可以節日慶典活動來認識這種最神奇的時間結構。節日慶典活動是定期重覆出現的,我們把這種重覆出現的節慶活動稱為它的一種重返。但是,重返的節慶活動既不是另外一種節慶活動,也不是對原來慶典的東西的單純回顧。所有的節慶活動原本的神聖特性顯然是把這樣的區別排除在外的,即我們是怎麼樣在「現在」、「回憶」和「期待」的時間經驗中認識到這個節慶活動的。節慶活動的時間經驗,其實就是節慶的進行,一種獨特的「現在」。[17]

      加達默爾(Gadamer) 真理與方法

 

審美經驗是人類本性的一項特權,表現在人自覺為一存在主體的自由行動中,這是任何人與生俱來面對生命的權力與義務,皆應嚴肅對待並企圖超越。不論任何時代或任何一種創作形式,不論其創作過程是如何艱辛與備受爭議,不論觀眾所採取的立場是褒或貶,藝術總是自由的,或者說,藝術的本源(origin)總是自由的,而藝術的本源所標誌出的就是人的自由選擇想像的自由、選擇愉快或接受的自由、選擇猶豫或懷疑的自由、選擇沮喪或忽視的自由、選擇厭惡或否定的自由,甚至是選擇逃避的自由。這是藝術作為一種本體自由狀態的條件,其結果也朝向藝術本身。我們無法論定藝術在每個人身上都能發揮同樣影響,因為美感終究屬於個人經驗,這就是藝術可貴之處,也是人文科學所強調的價值所在,如同蓋格爾(Geiger)所說的:「所有各種性質大相逕庭的價值都在這個簡單的點上匯聚到一起來了。[18]

 

 


[1] Sartre, Jean-Paul (2000), 存在與虛無,中譯本, 陳宜良等譯,貓頭鷹出版, 432

[2] Cassirer, Ernst (1997), 人論人類文化哲學引導, 中譯本, 甘陽, 桂冠出版, 218-219

[3] 沙特的《存在與虛無(Being and Nothingness)》副標題為「現象學的本體論(An Essay on Phenomenological Ontology)」。沙特以自由作為他的本體論中心概念,亦可稱為「自由本體論」,參考何懷宏(2001), 生命與自由, 湖北省教育出版, 191

[4] 「人是目的自身」這個概念原自康德《道德形上學探本》, 意指當人只作為認識活動的主體,或作為一個經驗的存在而構成為自然界的一部分的時候,人仍然和其他事物一樣,是他律的,沒有真正的自由。只有當人作為倫理行為的主體,從感性世界進入理智世界的時候,才能脫離感性世界的約束而成為自律。參考高宣揚(1996) , 論後現代藝術的「不確定性」, 唐山出版, 11-12

[5] 參考何懷宏(2001), 生命與自由, 湖北教育出版, 196

[6] Blanchot, Maurice (1955), 文學空間, 中議譯本, 顧嘉琛譯, 商務印書館, 1

[7] Geiger, Moritz (1999), 藝術的意味,, 中譯本, 華夏出版社, 153

[8] 自由與選擇的概念,如同海德格在《在通向語言的途中》探討語言與思時所說:「語言的本質:本質的語言」參考Heidegger, Martin (2005), 在通向語言的途中, 中譯本, 孫周興譯, 商務印書館, 166

[9] “.. it’s not a matter of what you choose, but the right to own a choice.” 同時參考Wu, Hwai Hsuan (2003), The Art of I Am – A Performative Approach Arts Education, Ph.D. Thesis, Simon Fraser University, p. 23

[10] 從本體論的觀點而言,「遭遇」的本源(origin)並非遇到或等待降臨等被動狀態,遭遇是「創造存在」的結果。參考第四章第二節「體現的創造現象」。

[11] Blanchot, Maurice (1955), 文學空間, 中議譯本, 顧嘉琛譯, 商務印書館, 75

[12] 「時間之為存在問題的超越的地平線」,參考海德格的說法。Heidegger, Martin (1990), 存在與時間, 中譯本, 王慶節/陳嘉映譯, 桂冠出版, 57

[13] Whitford, Frank (1987), Understanding Abstract Art, Dutton Publications, p.63

[14] 尼采所稱的「藝術性」是由日神(阿波羅精神)與酒神(戴奧尼索斯)精神相互沖激而成,這種在人身上的本能矛盾可對比於視覺(繪畫)與聽覺(音樂)的本體經驗差異,即理性思維與感性思維。參考Nietzsche, Friedrich (1994), 悲劇的誕生, 中譯本, 劉崎譯, 志文書局

[15] 以文學或時間藝術作為審美體會介面的意義並非後設認知中的小說、散文、詩,或音樂、戲劇等藝術形式在分類判斷之下的影響,而是標誌一種「交出時間」的參與價值。雖然視覺藝術(包含創作與欣賞)同樣具備時間特質,但視覺作為認知前提的事實無法改變,無法避免產生理性邏輯的追問或判斷。但是審美的意義(如康德所說)並非附著的認識而是創造,並非理性而是情感,因此一種溶入的情境在審美過程中是必要的條件。在此,文學或時間藝術中的「時間性」將有助於我們對審美的體會。現代哲學家對時間的本體意義探討表現在不同面向,如海德格從「語言的思與詩」探討存在本體的時間性,卡西勒從語言探討文化構成的符號,以及羅蘭巴特所提出的「文本(text)」的概念等。

[16] Heidegger, Martin (2005), 在通向語言的途中, 中譯本, 孫周興譯, 商務印書館, 174

[17] Gadamer, Hans-Georg(1995), 詮釋學一 真理與方法, 中譯本, 洪漢鼎譯, 時報出版, 159-160

[18] Geiger, Moritz (1999), 藝術的意味,, 中譯本, 華夏出版社,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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